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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右脑潜能开发国际连锁总部配送、销售给各代理商、加盟商的教材、教具等产品,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际条约的保护,相应权利由引领右脑潜能开发国际连锁总部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营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示、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半成品、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允许私自模仿、复制权利人的教材,均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九规定,即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其提供帮助的其他人也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综上,引领右脑潜能开发国际连锁总部要求所有代理商、加盟商及其他有机会接触公司教材、教具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规范使用公司教材教具,未经引领右脑潜能开发国际连锁总部书面授权,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不得模仿、复制、篡改公司教材,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犯引领右脑潜能开发国际连锁总部知识产权,否则,引领右脑潜能开发国际连锁总部将依法追究其民事侵权乃至刑事责任!
特此警告!

声明:引领右脑潜能开发国际连锁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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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371-6391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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